广州外国语学校译星者天文协会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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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外国语学校译星者天文协会(下称“本会”)设备的使用,维护社团的正常活动秩序,保障人员、设备的安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依照《广州外国语学校译星者天文协会章程》及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所有本会会员以及在协会活动中使用学校、协会所有的天文设备的非会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文设备,是指本会管理或使用,且所有权归本会或学校的下列器材:天文望远镜、赤道仪、经纬仪、天文相机、目视观测配件、滤镜、调焦设备、供电系统、机械连接件、观测配件、摄影配件、观测辅助器材,以及理事会认定的其他器材。
本办法所称的“拆卸”,是指在不拆开天文设备本体、不分解其内部结构的前提下,将天文设备从其安装位置、承载系统上整体分离、取下的操作。本办法所称的“拆解”,是指拆开天文设备本体,将其分解为内部组件、零件或单元并影响其原有功能的操作。
本会官网为:https://sdaa.top/。
第二章 操作权限等级与考核
第四条 本会天文设备操作权限级别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和C级,天文设备操作权限应当按规定考核授予。指导老师视为具备A级权限。
第五条 参加天文设备操作权限考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参加C级天文设备操作权限考核的人员,应当熟悉本办法,具有一定的天文设备操作技术能力。
参加B级天文设备操作权限考核的人员,应当已取得C级权限,且具有相应的实际操作经验。
参加A级天文设备操作权限考核的人员,应当已取得B级权限,且具有相应的实际操作经验。
有未结清设备赔偿事项的人员,不得参加设备操作权限考核。
第六条 各级天文设备操作权限考核由本会设备部组织实施,考官由设备部指定。设备部干事应当具备B级及以上权限。
考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C级权限考核的考官应当具备B级及以上权限;
(二)B级、A级权限考核的考官应当具备A级权限。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天文设备操作权限的考核标准由本会理事会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在本会官网公布。
第七条 参加天文设备操作权限考核合格的会员,授予其相应级别的操作权限,由设备部登记在册。
第八条 设备部可以组织或者接受会员申请,对已取得设备操作权限的会员进行复评。经复评确认其能力不符合所持权限的考核标准的,报理事会决定撤销相应一级设备操作权限。会员复评通过的,三个月内不得对其同一级权限再次进行复评,经理事会批准的除外。发现会员有不规范操作设备或其他体现其能力不符合操作权限考核标准的行为,设备部应当对其进行复评。
第九条 设备操作权限的处理分为授予、暂停和撤销:
(一)授予设备操作权限,指会员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级别的设备操作权限,由设备部登记在册;
(二)暂停设备操作权限,指暂停其全部设备操作权限,暂停期间视为未取得任何设备操作权限,不得独立操作或申请实习操作任何天文设备,期满时由设备部确认其无未结清设备赔偿事项、已完成教育并整改的,报理事会备案后恢复其权限,未通过的,可由理事会决定延长其权限暂停时间;
(三)撤销设备操作权限,指撤销会员某一级设备操作权限,保留更低级别的权限;被撤销全部设备操作权限的会员,视为未取得任何设备操作权限。被撤销的权限可以按规定重新考取。
因实施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违规行为被撤销全部设备操作权限的会员,不得独立操作或申请实习操作任何天文设备,直至撤销之日起满三个月,且无未结清设备赔偿事项,方可重新申请设备操作实习和参加操作权限考核。
第三章 设备分类与操作范围
第十条 天文设备按照操作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I类、II类、III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I类设备,指操作风险、价值较低的手动目视设备系统,主要包括入门折射式望远镜、手动赤道仪、入门目镜、基础配件等设备;
(二)II类设备,指操作风险、价值中等的入门摄影设备系统、进阶目视设备系统、电动设备,主要包括电动赤道仪、经纬仪、折返式望远镜、智能天文望远镜、高质量光学配件、天文相机、滤镜系统、导星系统、电调焦、太阳观测配件等设备;
(三)III类设备,指操作风险、价值较高的设备系统,主要包括天文台主镜系统、日珥镜、大型双筒望远镜等设备。
设备清单及分类由理事会确定,以本会官网公布的分类为准。
第十一条 独立操作天文设备,应当取得与设备类别相应的操作权限。各级权限对应的独立操作范围如下:
(一)取得C级权限的,可以独立操作I类设备;
(二)取得B级权限的,可以独立操作I、II类设备;
(三)取得A级权限的,可以独立操作I、II、III类设备。
超出前款规定范围的,不得独立操作,但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设备操作实习。
第十二条 未取得拟操作设备相应操作权限的人员,可以按照下列要求在相应人员许可并全程监督下进行设备操作实习:
(一)操作I类设备的,由取得B级或A级权限的人员许可并监督;
(二)操作II、III类设备的,由取得A级权限的人员许可并监督。
设备操作实习人员应当具备操作相应设备的基本知识,并服从监督人的指令,否则监督人有权拒绝或撤销设备操作实习许可。
监督人应当全程在场直接指导,及时制止违规操作;同一监督人每次监督的设备操作实习人数由设备部根据安全需要限定。
监督人已尽到全程指导与及时制止义务,且因设备操作实习人员不服从指令擅自操作造成后果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其管理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确定。
第四章 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会员具备相应设备操作权限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申请使用天文设备:
(一)使用人应当如实填写《设备使用登记表》,并向设备部报告观测活动内容;设备部干事应当核验使用人的操作权限等级,审批通过后,由使用人与设备部干事共同检查设备状况,并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取用设备;
(二)使用人应当按时归还设备,并确保设备清洁、完好,由使用人与设备部干事共同完成设备归还检查,填写《设备使用登记表》,并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使用设备的人员,应当熟悉并遵守该设备的操作手册与安全要点,同时遵守本会官网设备列表中的各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与本办法;使用后应当恢复设备初始状态并清点附件。
第十五条 本会组织的集体活动(含指导老师、理事会、活动部安排的活动)中的设备,由设备部统一进行使用登记与状况检查。集体活动中的设备操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进行太阳观测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太阳观测必须使用合格的日珥镜、巴德膜或赫歇尔太阳滤镜,其中赫歇尔太阳滤镜只可用于口径不大于102mm的折射式望远镜。未安装专用滤镜、滤镜不合格或者人员未取得相应权限的,严禁将望远镜指向太阳或进行太阳观测;
(二)观测前应当检查滤镜是否完整、无破损、无脱膜,确认安装牢固,并取下或者遮盖寻星镜;
(三)滤镜破损、脱膜、老化或者安装松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太阳观测,将望远镜移开太阳方向,并及时报告设备部;
(四)公众活动中的太阳观测由取得A级权限的人员操作。
第五章 设备维护
第十七条 设备的日常维护规定如下:
(一)每次使用完毕后,使用人应当对设备进行基本清洁和清点:
1. 清除镜身、支架、线缆上的灰尘和露水,保持设备干燥;
2. 清点附件、镜头盖、防尘盖等并归位;
使用人严禁自行擦拭光学镜面、相机传感器等精密光学部件;确需清洁的,报告设备部处理,由设备部安排清洁。光学镜面应当使用专业气吹与擦镜纸进行清洁;相机传感器仅可使用专业气吹以及传感器清洁棒等工具进行清洁,避免造成损坏。
(二)归还时,设备部干事应当在《设备使用登记表》中记录清洁和清点情况。
第十八条 设备故障的报告与停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任何人员发现设备故障、损坏或者异常,无法立即恢复正常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保护现场,并及时主动向设备部报告。
(二)设备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确认并登记故障现象,停用设备,并报告指导老师。
(三)未经设备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拆卸、拆解或修理停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 设备的维修与恢复使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可以自行简单维修的设备故障,由设备部安排人员维修;无法自行维修或维修风险较大的,由设备部向指导老师报告,安排专业人员或者厂家维修。
(二)维修完成后,设备部应当验收、试机,记录维修情况和恢复使用时间。
(三)因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灭失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违规行为和赔偿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违规行为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依次分为一般违规、严重违规和特别严重违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设备损失、人员伤害或者其他后果的,属于一般违规:
1. 未按规定办理设备申请、归还手续取用设备或未按时归还设备的;
2. 未取得相应操作权限独立操作设备的;
3. 设备操作实习时,作为监督人未全程在场直接指导或未尽到监督义务的;
4. 违规操作设备的;
5. 发现设备故障、损坏未及时主动报告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
1. 实施本条第(一)项所列的行为,险些造成人员伤害或造成设备损失的;
2. 违反太阳观测安全规定,未造成且未险些造成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失的;
3. 实施一般违规行为,且本学年内一般违规行为累计超过三次的;
4. 其他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后果的违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违规:
1. 故意破坏设备、私自拆解设备或者侵占、盗窃设备的;
2. 违反太阳观测安全规定,造成或险些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失的;
3. 实施本条第(一)项所列的行为,造成人员伤害的;
4. 曾因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处理,再次实施严重违规行为的;
5. 其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一般违规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本学年内首次的,给予警告;
(二)本学年内第二次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本学年内第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其设备操作权限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其全部设备操作权限。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由设备部、理事会保存证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撤销其全部设备操作权限并暂停行使其会员权利,并报请指导老师批准予以除名;除名未获批准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的期限由理事会决定,报指导老师批准后执行;造成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 若出现设备损失、人员伤害的情况,理事会应当及时上报指导老师处理;有相关责任人的,其或其监护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监护人的陈述,处分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及其监护人。
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者撤销全部设备操作权限处分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老师备案;给予会员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处分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指导老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会员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使用设备的,设备部干事或者在场会员应当立即口头制止其使用,记录情况并报告指导老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设备损失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当无会员具备A级权限时,可以由理事会集体担任考官,按照各级权限考核标准对人员进行天文设备操作权限考核。考核合格者,报指导老师批准并授予相应权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法律、法规、章程等有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等未有明确规定的,由指导老师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起草,其施行、修改、废止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执行,并报指导老师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2日起施行。《广州外国语学校译星者天文社设备使用规则》同时废止。
